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52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牵头组织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安局及市场监管局共同参与,按照“标准统一、三级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托“宁夏政府采购监督评价系统”开展专项整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的,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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